精品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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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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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 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 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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