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以下称:)同意离职,并已由付清本人任职期间所有工资,根据本人进时双方所签定协议及《劳动法》第22条之规定,本人保证在离职后决不泄露任职期间所知悉的一切作业内容,离职后,本人在外的一切言行均与无关,如有签定聘用人员保密合约保证在离职后年内不从事或受聘于与相同性质之行业。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赔偿给贵厂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证人:
年月日
20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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