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約
合約編號:
立約人昆達電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長期採購事宜﹐雙方同意訂定買賣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一項:品名、規格、價格如甲方之訂單所示,並得由雙方同意後隨時修改。雙方另得各持有標準樣品乙件,以為依據。
第二項:乙方得更改上開標準樣品之材料及零件之設計,Ω需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對於甲方之要求變更,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項:因任一方之建議而改變材料、製造方法、程序或採用之原料成本降低時,雙方應立即按成本降低調低價格。若因材料漲價所反應之成本增加時,則雙方同意依成本增加之幅度重新議定價格。
第四項:若因市場行情訂購標的價格下跌時,乙方應立即反應調降價格。
第二條:訂貨:
第一項: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得依需求,以甲方訂購單向乙方訂購本合約標的物。
第二項:甲方如有急貨情形時,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向乙方訂貨,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確認,甲方應於一週內補寄訂購單給乙方。
第三項:雙方同意甲方訂購單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四項:甲方依本合約所下之訂單,乙方不得拒絕,如訂單有與本合約規定相違之處,乙方應於接獲訂單之日起算二天內以書面或傳真通知甲方,否則視為接受訂單全部內容。
第五項:甲方得變更原定之訂貨人、受貨人、運送方式、時間、交貨地點。
第六項:甲方如變更訂單之交貨期應於原預訂之交貨期前十四日通知乙方。變更交期如為延後不得超過原交期六十天,如取消訂單應於交貨期前十四日通知乙方。
第三條:交貨:
第一項:乙方應依訂單內容履行交貨義務。
第二項:交貨地點為甲方指定地點。
第三項:乙方如提前交貨應經甲方同意始得出貨,否則甲方得拒收。
第四條:運送:
第一項:甲方得指定訂購標的之運送人、運送方式、·線。
第二項:運送費用及運送途中所生Σ險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檢驗:
第一項:乙方提供之訂購標的均應完全符合訂購單規格明細。
第二項:乙方保證訂購標的之製造及測試之過程完善合理並依據標準製造測試及檢驗流程完成並應依甲方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予甲方參考,足以使訂購標的完全符合該行業所要求之最佳品質。乙方需俟檢驗或測試合格後出貨。甲方於不影響本約第八條規定權利之情況下,保留訂購標的運送前之檢查及測試之權。
第三項:訂購標的依排程生產完成後,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到廠進行檢驗,甲方得視需要派員於乙方廠房駐廠檢驗,由品管抽驗或全部檢驗、測試,乙方應提供辦公場所及檢驗儀器,且甲方派駐檢驗人員於乙方廠房內發生任何意外,乙方須負賠償之責。
第四項:甲方於乙方交貨前所為之產品檢驗並不解除乙方之任何責任。甲方如於受貨時發現產品品質或規格不符規定,或有瑕疵不良情況時,甲方得拒絕受領之。
第五項:乙方於出貨時應附具訂購標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
第六條:驗收:
第一項:雙方同意依甲方公司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
第二項:驗收時,乙方應提出訂購單為憑。
第三項:甲方應於收貨後一週內辦理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即賦予合格通知。如有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負責更換,若逾交貨期限,仍依第九條辦理。
第四項:如甲方於急貨或認有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一款:部分驗收,不合格部分剔退乙方限期重新加工製造。退修部分甲方得自應付款項中扣除於修復後再行購回。
第二款:自行重工、篩選不合格部分。
第五項:甲方保留於乙方工廠廠驗之權利,廠驗合格而發生的不良品,乙方仍應依第十條之規定負責。
第六項:在乙方之廠驗或在甲方之進料檢驗,依MIL-STD-105DLEVELIINORMAL重大缺點為AQL0.65,次要缺點為AQL1.0。
第七條:風險移轉:
訂購標的於甲方驗收合格前之風險均由乙方負擔。 [page]
第八條:付款方式及條件:
第一項:甲方於ÿ次訂購標的交清並經驗收合格後九十天開立即期支票支付價款,Ω如有罰款甲方得逕行扣除之,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項:乙方應開立以甲方為抬頭之發票向甲方請款,並載明訂購單號碼及料號。
第九條:遲延交貨:
第一項:乙方逾期交貨,甲方仍予以驗收完成,ÿ逾一日應計罰價款總額千分之五予甲方,甲方得逕自價款中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項:若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交貨遲延時,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改空運,負責送到甲方指定之地點,並負擔空運費用。
第三項:乙方所交付之訂購標的經甲方驗收不合格時,經退回改善,如δ能於所訂期限內完成,所逾期間亦應依第一項計罰。
第十條:不良率管制:
第一項:不良率定義:意即甲方售出退回到甲方各分公司或客戶之故障機台比率,為退修量與銷售量之比。
第二項:組裝不良品:
第一款:由乙方提供適當之量作為組裝時不良品之替換,甲方ÿ月與乙方結清數量,並由乙方將不良品予以處理或修理,同時補足原定之量,該數量依品質狀況由雙方另訂之。
第十一條:瑕疵擔保:
第一項:乙方保證所交付之訂購標的俱係無瑕疵新品且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六個月之保證期內不具任何瑕疵,完全符合甲方訂單所載之規格。
第二項:甲方發覺所收到之訂購標的為非無瑕疵新品,無論驗收已否,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依限以無瑕疵新品換回,否則甲方即得依第九條遲延交貨規定處理或依第十九條規定逕行終止合約。
第三項: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公司對於採購訂購標的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劃,乙方保證供應予甲方之訂購標的完全符合甲方公司關於上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劃之用途。
第十二條:保固及維修:
第一項:訂購標的自甲方驗收合格日起十五個月內為保證期,驗收日起十五個月為保用期。
第二項:乙方同意於保證期內正常使用之損壞負免費當地換修之責任 若經甲方同意乙方得以訂購標的價金百分之五支付甲方由甲方自行維修 甲方得逕自訂購標的價金中扣除。
第三項:保證期滿後乙方應繼續提供訂購標的之維護服務,ΩBAREBONE可以提供備份零件方式或由乙方派人到雙方協議地點做有價維修。
第四項:保用期間內正常使用狀況下如訂購標的不堪使用,且δ能修復時,乙方應按尚δ屆滿期間比例計罰支付甲方。
第十三條:技術支援:
乙方應指派專業人員提供甲方技術支援及訓練,以供甲方售後服務之用。乙方之技術支援義務不受本合約終止效力之影響。
第十四條:優惠供應保證:
第一項:乙方應以最優惠之價格及條件提供予甲方,如乙方提供予第三人之價格、保固、利益或條件等比提供予甲方者為優,或甲方另發現有較佳條件之材料來源時,乙方皆應改變或比照供應之價格、保固、利益或條件等,以便甲方得以最優惠之條件獲得本產品之供應。乙方同意於交貨時因此產生之價差,甲方得逕自價款中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乙方追索,乙方絕無異議,但以同時間同規格之產品為限。
第二項:雙方同意甲方之關係企業或甲方委託加工之協力廠商,經甲乙方之書面同意,得享受甲方依本合約所有之權利。
第十五條:充足供應之保證:
第一項:乙方不得中止訂購標的及其零件、材料之供應,但乙方能提供品質、功能相同之替代品,並以九十天前之書面通知甲方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訂購標的停產後,自乙方最後一次交付該訂購標的與甲方起算三年,模具如仍在乙方時,乙方仍應繼續供應其零件、材料,以供甲方維修材料之用,材料價格由雙方依第十四條原則另議。
第十六條:所有權
第一項:乙方同意因本合約為甲方製作或甲方付費製作之模具或設備工具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不得抵押、出租、設定負擔,提供保證或出售,亦不得任其受假扣押、查封或成為留置、扣押或出售之標的。
第二項:δ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間接或以其他方式複製或利用第一項之模具或設備工具為自己或他人製造。
第三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取回第一項之模具或設備工具,乙方應無條件協助之。
第四項:乙方若有違反前各項規定,按甲方模具重製價格賠償費賠償甲方。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及產品責任:
第一項:乙方同意免費授權甲方使用本合約訂購標的乙方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乙方保證所交付之訂購標的絕無侵犯他人商標、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如因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而發生糾紛應付權利金,乙方應負責解決,如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乙方並應賠償一切損失(含律師費)。Ω如由甲方提供者,由甲方負責解決。
第二項:乙方同意因訂購標的之正常使用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負一切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保證:[page]
乙方保證絕無以明示或暗示以直接、間接或其他任何不正當之方法,對甲方公司相關員工有期約、賄賂、饋贈禮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作為購買本產品或服務之條件,若經甲方發現有以上情事,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含律師費)。
第十九條:合約終止:
第一項:乙方出售公司大部資產或進行公司合併、改組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二項:乙方逾交貨期限仍δ完成交貨(含驗收不合格)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及訂單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項:任一方若有退票或破產之虞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四項: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經他方書面限期改善仍無效果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二十條:合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履行:
第一項:合約終止前甲方已發之訂單,除另有指示外,雙方仍應依約履行。
第二項:若甲方依第十八條規定終止本合約時,乙方應配合授權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有關本合約訂購標的乙方所有之製造權利及智慧財產權並提供甲方從事製造所必需之技術協助、技術文件及設備、工具。
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致甲方遭受損害時,無論本合約終止與否,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甲方及甲方客戶所要求之退貨、回收,重工及其他相關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法令遵守:
第一項:本合約如有δ盡事宜,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及有關法令解釋辦理之。
第二項:乙方保證本合約訂購標的遵守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
第一項: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對本合約及甲方交付之文件、物品等有關事宜負保密責任。乙方並應要求其受僱人員遵守本條之規定。
第二項: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七日內將甲方因本合約所交付之文件、物品返還甲方。
第三項:乙方同意於本合約終止後仍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禁止轉讓:
乙方於本合約之權利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再授權與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全部合約:
本合約為雙方有關相同標的之全部合約﹐取代以往所有為採購為理由之口頭與書面建議、交涉、聲明、承諾及所有其他意見溝通。
第二十七條:有效期間:
本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一年,期滿前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得延長一年,本約正本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昆達電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蔡豐賜 代表人:
地址: 江蘇省昆山市長江南·出口加工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