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未结算是否过诉讼时效
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间,则承包单位可以随时要求结算。
但是,如果承包单位长时间未提出结算要求,则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结算要求,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应付款时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防止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
“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
三、司法解释的防拖欠措施
为了防止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了多项防拖欠措施。
1.对于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结算,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合理的时间内提出。
2.对于已经约定了付款时间的施工合同,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3.如果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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