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三、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